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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如何开展

来源: 时间:2017-06-23 阅读: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对谈话函询作了规定,山东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办法对谈话函询作了进一步充实。虽然仅有四条,但规定很明确,操作性较强。

谈话函询,其实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一般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反映不实而应予以澄清的线索;二是反映问题笼统,线索不具体,难以查证核实的。

按照省纪委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列明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谈话函询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分管的纪委副书记批准。其中,谈话函询对象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书记报告。

省纪委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对谈话作了规定,谈话的实施主体、谈话前做什么、谈话中做什么、谈话后做什么,规定的都很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省纪委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些规定意在认真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省纪委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是对谈话函询的结果运用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审核谈话情况记录或者被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态度关。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说明材料后30日内,写出情况报告,区分四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落实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使谈话函询情况成为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将增强谈话函询对象本人的纪律意识,促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红脸”“出出汗”,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谈话和函询既是组织在了解情况,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促使其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如果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就会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综上,省纪委实施办法对谈话函询的详细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操作手册,有助于这项工作向着规范化、常态化方向发展。(县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刘宗民)